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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案件管辖

时间:2020-09-17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一提起诉讼。

共同海损,指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例如,船舶因风浪遇险,船长命令开舱抛货,避免沉船,此种被抛人海中的货物损失,属于共同海损中的物质牺牲。船舶搁浅,又不能自行脱浅,请拖船协助拖带或卸货过驳,所有拖船、驳船的费用,属于共同海损中支付的特殊费用。船舶因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储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也应当列入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的要素包括:

①船舶在航行中行将受到危险或已遭遇海难,情况急迫,船长为维护船货安全而必须采取措施。

②海难与危险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推测的。

③共同海损行为一定是人为的、故意的。

④损失和开支必须是特殊的。例如船舶顶强风开船,机器因超过负荷受损,不属于共同海损;而若船已搁浅,为脱浅而使机器超过负荷受损,则属于共同海损。

⑤所采取的共同海损行为必须合理。

⑥为了共同的而不是船方或某一货主货物单独的安全。

⑦属于共同海损后果直接造成的损失。例如引海水灭火,凡有烧痕等的货物再被海水浸坏不算共同海损,原来完好而被海水浸坏的货物的损失应计入共同海损。

⑧共同海损行为原则上应由船长指挥,但在意外情况下,例如船长病重、被俘,由其他人甚至敌国船长指挥,符合上述7个条件,也算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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