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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医疗伤残鉴定标准

时间:2020-10-05

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

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d.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9.2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3级以上;

b.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容貌损毁;

c.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4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e.中度张口受限,容貌损毁,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f.舌尖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g.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h.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O%以上;

i.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影响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j.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k.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Cm‘以上,容貌损毁;

l.头皮无毛发40cm以上;

m.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和器官功能障碍。

4.9.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4.9.4颈部损伤致:

a.严重声音嘶哑;

b.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影响体形.

4.9.5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5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c.肺叶切除;

d.心功不全,心功Ⅰ级。

4.9.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脾切除;

c.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4.9.7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b.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c.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d.膀眈部分切除;

e.尿道瘢痕形成,尿道狭窄。

4.9.8会阴部损伤致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影响功能。

4.9.9肢体损伤致:

a.双手掌缺失5%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2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1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30%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