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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额抵押权的特性

时间:2020-09-12

最高限额抵押权所担保者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一定范围内之不特定债权,与普通抵押权所担保者为确定之特定债权,有显著之区别,是最高限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之不特定性,乃为最高限额抵押权之重要特性9。详言之,普通抵押权因无从为担保不特定债权而设定,为担保特定债权原则上亦不得设定最高限额抵押权,倘为之设定最高限额抵押权,该抵押权亦将因无不特定债权发生,而随即归于确定。又债权之不特定与债权额之不确定不同,如债权特定仅债权额不确定者,仅得设定普通抵押权担保之,故担保债权额之不确定性,并非最高限额抵押权之特质10。再者,最高限额担保抵押权所担保者虽以将来债权为常,但因普通抵押权亦得担保将来债权,故此亦非区分两者之重要特征。

(二)最高限额抵押权之特定性

最高限额抵押权所担保之债权虽具不特定性,然其所支配之抵押物交换价值范围,仍属特定(限定)。其限定之方法有二:一是质之限定,亦即就担保不特定债权之范围予以限定,从而概括最高限额抵押权自不能有效成立。二是量之限定,亦即以最高限额范围内之担保债权额,始为最高限额抵押权优先受偿之范围,从而最高限额抵押权之设定,必须有最高限额之约定,否则不能解为有效11,此项「最高限额」之特定性尤为最高限额抵押权与普通抵押权区分之重要特性。

(三)最高限额抵押权无从属性

抵押权之从属性系指?成立上之从属性,即抵押权之成立,以担保债权存在为前提,担保债权不存在,抵押权即不能成立。?移转上之从属性,即抵押权不得与担保债权分离而为移转(处分),其移转应从属于担保债权。?消灭上之从属性,即担保债权消灭时,抵押权亦随之消灭。?权利实现上之从属性,基于抵押权所得优先受偿之范围,以抵押权实行时存在之担保债权(包括债权额)为限12。最高限额抵押权不仅系担保不特定债权,且于设定时尚无债权存在更属常事,可见于设定时无特定债权可资从属,要求具有成立上之从属性,殆无可能。故最高限额抵押权不具成立上之从属性。最高限额抵押权于确定前,如其债权有让与他人者,最高限额抵押权并不随同移转,如担保债权有由第三人为债务人免责之承担者,抵押权人就该承担之部分亦不得行使最高限额抵押权(民修八八一之五参照),亦即此部分债权亦脱离担保债权范围。准此以观,最高限额抵押权已无移转上之从属性。最高限额抵押权系担保生生不息之不特定债权,于确定前,担保债权纵因清偿、抵销等原因,归于消灭,实际债权额为零时,抵押权仍为担保将来可能发生之不特定债权而继续存在,并不消灭(六0台上一0九七参照),是最高限额抵押权无消灭上之从属性,亦甚为明显。至基于最高限额抵押权所得优先受偿之范围,应以抵押权实行时仍存在之担保债权(包含债权额)为限,此乃最高限额抵押权确定后之权利实行问题,亦即此时之最高限额抵押权已回复普通抵押权之从属性,此际应具权利实现上之从属性乃属当然13,故此项从属性自非最高限额抵押权本质上所特有。综上以观,可谓最高限额抵押权已不具普通抵押权之从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