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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在哪些情形下才能行使留置权

时间:2020-09-12

承揽人在哪些情形下才能行使留置权

根据本法及我国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揽人行使留置权应当符合以下两个前提条件:

(1)定做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后必要的期限内,定做人未履行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的,承揽人可以留置该项工作成果。

(2)承揽人合法占有本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留置的财产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因此,承揽人留置的工作成果,应当是根据本承揽合同而合法占有的定做人的动产。如果承揽人已经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做人,也就是说该工作成果已由定做人占有,承揽人就无法实现留置权。

根据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的法律要件必须具备:

1须债权人占有属于其债务人的特定物。

2须债权发生与该物具有牵连关系。所谓有牵连关系,系指债权与物的返还请求系基于同一关系而发生。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留置权系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发生,而债务人是否不履行债务,只有当债务履行期限届至才能认定。因此,债权未届清偿期的,则不发生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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