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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与航空运单的区别

时间:2020-09-17

一、海运提单与航空运单的区别

提单(BillofLadingB/L)一般提单都是在海运上应用的。海运提单是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收到其承运的货物时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法律上它具有物权证书的效用。收货人在目的港提取货物时,必须提交正本提单。

运单(Waybill)运单在海运、空运、陆运和铁路运输中都得到广泛的应用。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运输契约,也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航空运单还可作爲核收运费的依据和海关查验放行的基本单据。但航空运单不是代表航空公司的提货通知单。在航空运单的收货人栏内,必须详细填写收货人的全称和地址,而不能做成指示性擡头。

提单本身是物权凭证(也就是说,提单代表货物),可以转让,可以背书。而海运单不是,海运单仅仅代表了货主和承运人之间存在一个运输合同,承运人需按照合同要求提供运输服务,当然,由于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因此也不能转让。

同时,由于物权凭证这一属性,提单可以不记名,持有提单的人就被视爲货物的合法拥有者。而运单是必须是记名的,持有运单的人也不能被视爲货物的所有者,货物的合法拥有者必须是运单上记名的人。

航空运单(Airwaybill)与海运提单有很大不同,却与国际铁路运单相似。它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重要的货物运输单据,是承托双方的运输合同,其内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航空运单不可转让,持有航空运单也并不能说明可以对货物要求所有权。

航空运单是发货人与航空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与海运提单不同,航空运单不仅证明航空运输合同的存在,而且航空运单本身就是发货人与航空运输承运人之间缔结的货物运输合同,在双方共同签署后産生效力,并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交付给运单上所记载的收货人后失效。

航空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已接收货物的证明航空运单也是货物收据,在发货人将货物发运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就会将其中一份交给发货人(即发货人联),作爲已经接收货物的证明。除非另外注明,它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并在良好条件下装运的证明。

航空运单是承运人据以核收运费的帐单航空运单分别记载着属于收货人负担的费用,属于应支付给承运人的费用和应支付给代理人的费用,并详细列明费用的种类。

航空运单是报关单证之一,出口时航空运单是报关单证之一。在货物到达目的地机场进行进口报关时,航空运单也通常是海关查验放行的基本单证。

航空运单同时可作爲保险证书,如果承运人承办保险或发货人要求承运人代办保险,则航空运单也可用来作爲保险证书。

二、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和联系

1、提单是货物收据、运输合同、也是物权凭证,海运单只具有货物收据和运输同这两种性质,它不是物权凭证。

2、提单可以是指示抬头形式,通地背书流通转让:海运单是一种非流能性单据,海支单上标明了确定的收货人,不能转让流通。

3、海运单和提单都可以作成"已装船(Shippedonboard)形式,也可以是"收妥备运"(Receivedforshipment)形式。海运单的正面积各栏目格式和缮制方法与海运单提单基本相同,只是海运单收货人栏不能做成指示性抬头应缮制确定的具体收货人。

4、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和承运人凭提单提货和交货,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并不出示海运单,仅凭提货通知或其身份证明提货,承运人凭收货人出示适当身份证明交付货物。

5、提单有全式和简式提单之分,而海运单是简式单证,背面不列详细货运条款但载有一条可援用海运提单背面内容的条款。

6、海运单和记名提单(StraightB/L),虽然都具名收货人,不作背书转让,但它们有着本质的不同,记名提单属于提单的一种,是物权凭证,持记名提单,收货人可以在提货却不能凭海运单提货。

使用海运单的好处

海运单仅涉及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程序简单,操作方便,有利于货物的转移。

首先,海运单是一种安全凭证,它不具有转让流通性,可避免单据遗失和伪造提单所产生的后果。

其次,提货便捷、及时、节省费用,收货人提货无须出示海运单,这既解决了近途海运货到而提单未到的常见问题,又避免了延期提货所产生的滞期费、仓储费等。

再次,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扩大海运单的使用,可以为今后推行EDI电子提单提供实践的依据和可能。

海运单的使用

1、跨国公司的总分公司或相关的子公司间的业务往来。

2、在赊销或双方买方付款作为转移货物所有以的前提条件,提单已失去其使用意义。

3、往来已久,充分信任,关系密切的伙伴贸易间的业务/

4、无资金风险的家用的私人物品,商业价值的样品。

5、在短途海运的情况下,往往是货物先到而提单未到,宜采用海运单。

海运单的不足及解决办法

海运单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为此,国际海事委员会制订并通过了《海运单统一规则》。

海运单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进口方作为收货人,但他不是运输契约的订约人,与承运人无契约关系,如果出口方发货收款后,向承运人书面提出变更收货人,则原收货人无诉讼权。

《海运单统一规则》第三条规定:"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不仅代表自己,同时也代表收货人,并且向承运人保证他有此权限",同时,第六条规定:"托运人具有将支配权转让收货的选择权,但应在承运人收取货物之前行使,这一选择权的行使,应在海运单或类似的文件上注明。"这此规定既明确了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也具有法律契约关系,也终止了托运人在原收货人提货前变更收货人的权利。

2、对出口托运人来说,海支单据项下的货物往往是货到而单未到,进口方已先行提货,如果进口收货人借故拒付、拖付货款、出口方就会有货、款两失的危险。为避免此类情况,可以考虑以银行作为收货人,使货权掌握在银行手中,直到进口方付清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