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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成立要件之救助方没有救助义务

时间:2020-09-17

海难救助法意义上的救助是从纯救助发展起来的,而所谓纯救助,就是事先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规定或合同上的约定,完全是出于自愿而进行的救助,因而救助方有权请求救助报酬。这里所说的救助方没有救助义务,有3层含义。

1、没有合同上的义务

没有合同上的救助义务,是指在海难事故发生前,没有任何合同约定救助方在海上财产遭遇事故时负有救助的义务。前已述及,海难救助制度是从纯救助(或称自愿救助)发展起来的,因而,海难事故发生时要不要进行救助,完全取决于救助方的自愿。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的救助,自然应该支付报酬。当然,这里所说的没有合同上的义务并不包括在海难事故发生后双方所签订的救助合同,因为这种救助合同恰好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对救助海上财产所达成的协议。按照上述原则,如果某一项协议中事先已经约定,在发生海难事故的情况下,某人必须对其进行救助,在这样的合同之下,即使救助成功,也无权请求救助报酬。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在下面几种情况下所进行的救助,救助方都无权请求救助报酬:(1)、遇险船的船员救助本船。船舶是船员的工作场所,在船员雇佣合同中,毫无例外地都规定,船员应该妥善地爱护和保养船舶,当船舶发生事故时,应该积极听从船长指挥,对船舶尽力施救。这样的规定就是要求受雇的全体船员要在船长的领导下,本着同舟共济的精神维护船舶的安全。作为船员,在救助船舶的同时,实际上也是在救自己,因而不应请求报酬。但是,在下面两种例外情况下,船员仍然有权请求救助报酬:一种情况是船员救助被弃船只。在船员雇佣制的情况下,船舶所有人和船员的关系是靠船舶维系的,如果船舶不在了,从法律上来讲,船员赖以工作的场所和环境已不复存在,他们对该船的义务自然也就不存在了。所以,在发生海难事故、船舶所有人宣布放弃船舶的情况卜,如果船员白愿将该船救回,显然超出了合同所赋予的义务,因而有权请求救助报酬。另一种情况是船员救助本船的姊妹船。按照船员雇佣合同,船员只有维护本船的义务,合同中并没有要求船员对其所服务的船舶以外的其他船舶,还要承担维护或救助的义务。换言之,当公司的其他船舶遭遇海难事故时,如果船员们自愿对其进行了救助,就超出了合同所赋予的义务,因此,也可以请求救助报酬。(2)、遇险船上的旅客救助本船。旅客虽然与船舶所有人不存在雇佣关系,也无须服从船舶所有人所制定的规定,但是,根据与船舶所有人所签订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规定,旅客在船期间应该服从船长指挥,与船员一道,维护船舶的安全,一旦发生海难事故,应该尽力施救。从实际情况来看,旅客救助本船也等于是在自救,因而请求救助报酬从理论上也是讲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