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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成立要件之救助必须取得效果

时间:2020-09-17

“无效果、无报酬”,在海难救助中是一条古老而著名的原则,早在《1910年国际海难救助公约》中就已经确立其地位。即请求救助报酬应该以船舶或货物的全部或部分获救为前提条件。这一原则已为世界各国的救助立法所普遍接受。那么,如何理解这一原则呢?它包含两层含义:首先,救助行为没有取得实际效果,救助人无权请求报酬,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其次,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获救财产的价值是确定救助报酬的主要因素。要正确理解这一原则关键是弄清“效果”的真正含义。这里所说的取得效果并非是说一定要使财产全部获救,而是只要取得一些有益的成果(usefulresult)即可。在国内的某些教科书中所使用的“救助必须取得成功”的提法是不确切的。需要明确的是,所谓的救助取得效果包括3种情况:

1、直接效果

救助取得直接效果,就是指通过救助人的直接行为,使遇险财产获救或部分获救,例如,在船舶触礁的情况下,由于救助方的努力,将船舶从险境中解脱出来,就是一种直接的效果,在此种情况下请求救助报酬,一般争议不会太大。

2、间接效果

所谓间接效果,是指某一救助方的行为虽然并未使船舶或货物直接脱险,但该船舶或货物的最终脱险却与该救助人的行为有着必然的联系。例如,有两艘船舶对同一艘搁浅船舶施救,其中,一救助方采取脱浅措施没有成功,但己使船舶有所松动,此时,另一救助方在前一救助方工作的基础上又实施了脱浅行为,使得搁浅船舶得以顺利的起浮。此种情况下,第二次脱浅属于直接效果,第一次则属于间接效果(因为通过他的努力已使船舶松动),在计算报酬时应该结合起来考虑,而不应轻易地剥夺第一个救助方的救助报酬请求权。当然,如果第一个救助方作了一番努力之后,发现没有任何效果就放弃了救助,则另当别论。

3、无形效果

所谓无形效果是指某人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对遇险船舶或货物的救助活动,但遇险财产的最终获救却与该人的某种行为有着客观上的联系。通常也作为有效果处理。其衡量的标准是救助人是否提供了有益的服务。例如,某船在遇险之后欲呼请他船救助,但由于船上的通信设各己不能使用,因而无法与外界联系,此时一艘过路船舶运用白己的通信设备为其联络,使救助船及时赶到并成功地施救。在此种情况下,虽然前一艘船舶并未直接提供救助活动,但遇险船的最终脱险却与该船有着客观上的联系,所以,作为一种无形效果,在确定救助报酬时也应予以合并考虑。又如,某一船舶在行将搁浅的情况下,救助方虽然没有直接提供救助,但该船应遇险船的请求,一直在遇险船旁守候,遇险船的船员看到此种情形,增强了战胜危险的信心或勇气,从而使脱险工作能够有条理地进行并使船舶最终脱离险境,此种效果也属于一种无形效果,人们称其为“精神援救”。除上述列举的情况之外,无形效果还包括很多,例如,为遇险船提供物质援助,为遇险船的船长、船员提供脱险方面的技术指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