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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诉讼具有较强的涉外性吗

时间:2020-09-17

海事诉讼的原则与程序

(一)海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主权原则。

2.平等与对等原则。

3.国际条约优先和国际惯例补遗原则。

(二)海事诉讼的基本程序有关海事诉讼的程序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办理,审理海事案件也有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与一般民事诉讼不同的是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作为一审,由其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

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以下规定:

(一)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二)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四)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五)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六)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七)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海事诉讼具有较强的涉外性的。

华律小编提醒您,因其他海商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海事法院管辖。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