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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担保合同的约因

时间:2020-09-18

劳务公司签订海事担保合同后,船舶经营人为其雇佣工人提供运输服务。当几个雇佣工人以人身伤害向经营人提起诉讼时,劳务公司认为其没有义务补偿,因为经营人事前存在运输雇佣工人的义务,并且没有独立的约因支持该担保合同。

法院认为事前存在义务原则不适用,并且在本案中不管约因多小,都足以支持涉案海事担保合同。法院认为虽然船舶经营人在海事担保合同下没有实际增加额外义务,但是劳务公司获得到了要求经营人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以担保合同的履行为前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