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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船舶水尺不准造成损失有什么责任

时间:2020-09-17

(1)默示条款:

①船舶具有适航性。适航性担保的含义是:船舶在开航时具有适航性;在装货时,船舶适于接受特定的货物。

②合理勤勉的担保。船舶应以合理的勤勉驶抵装货港,并以合理的勤勉驶迭目的港。

③船舶不绕航的义务。如果在程租船合同中没有相反的规定,船舶所有人应默示担保船舶按照通常、合理的航线行驶,不得不合理地偏离该航线。

(2)明示条款:

①船舶所有人应提供船舶,并对船名、国籍、船级、货物载重量以及订约时船舶的位置作出说明。

②船舶所有人担保他的船舶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到迭装货港——销约条款。

③船舶所有人担保将装上船的货物运至签发提单时指定的卸货港口。

④船舶所有人对由于船舶不适航和货物积载不当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负责。

租船人的义务与责任:

(1)默示担保不装运危险品:按照英国判例法,租船合同的租船人应默示担保不装运危险品。

(2)明示条款:

①提供满载的货物。首先,租船人有责任提供货物。其次,租船人应提供满载的货物。

②租船人有责任指定安全港口。

③租船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装卸毕货物(滞期费条款)。

④租船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运费。

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舶国籍、载货重量、容积、货物名称、装货港和卸货港、受载期限、装卸期限、运费、滞期费和速遣费、合同的解除、留置权条款、承租人的责任终止条款、互有责任碰撞条款、新*森条款、共同海损条款、提单条款、罢工条款、战争条款、冰冻条款、仲裁条款、佣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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