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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非限制性债权的范围

时间:2020-09-17

一、海事赔偿非限制性债权的范围

非限制性债权,是指责任人根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不得限制其赔偿责任的海事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八条 适用的例外 本章规定不适用于下列各项:

(一)对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核能损害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四)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五)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的受雇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根据调整劳务合同的法律,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对该类赔偿请求无权限制赔偿责任,或者该项法律作了高于本章规定的赔偿限额的规定。

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条件

(一)主体

传统上,只有船舶所有人才有权请求责任限制,因此责任限制制度被称为"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制度"。但随着航运的发展,船舶的经营管理模式越来越复杂,承担航运风险和对船舶负责任的人也越来越多,已经不限于船舶所有人。根据海商法,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包括以下四类:

1.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

2.救助人;

3.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这主要指的是船长、船员和其他受雇人员;

4.对海事赔偿请求承担责任的责任保险人。

(二)条件

责任主体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享受责任限制。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请求责任限制。

所以说,在遇到有关于海事赔偿方面的情况需要我们了解清楚法律上对于海事赔偿非限制性债权的范围,这有利于我们开展对于海事纠纷的处理,才能清楚在债权上的范围规定,这是法律网小编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事情,否则容易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