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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康”轮货损纠纷案

时间:2020-09-17

原告:**诚毅船务公司(简称“**公司”)

被告:**硫铁矿企业集团公司(简称“**矿公司”)

「案情简介」

一、具体案情

2000年6月21日,**矿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磷酸氢二铵(DAP)化肥的销售合同。该销售合同约定的商品规格是:氮,16-18%;五氧化二磷最低不少于46%;氮+五氧化二磷最低不少于64%;水分,不超过3%;粒度,1-4mm者最低不少于90%;颜色为黄色,自由流动的新的商品;数量为3000MT±10%;单价为CNF胡*明市USD182.5/MT;包装为每净重50公斤用内塑外编袋装。同年7月中旬,**矿公司委托**公司以其所有的“育康”轮承运该批袋装DAP化肥自湛江港至越南胡*明市港。同时,**矿公司向**公司提交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于7月12日出具的《品质和数量证书》。该《品质和数量证书》的检验结果是:氮,17.77%;五氧化二磷最低不少于42.26%;氮+五氧化二磷最低不少于64.03%;水分,2.35%;粒度,1-4mm者最低不少于90.2%;颜色为黄色,自由流动的新的商品,商品质量符合信用证第S-001-2018057号的要求。

“育康”轮在湛江港装货过程中,该轮大副发现该批货物表面状况存在问题,在中国**外轮代理公司收货单上进行了批注。批注为“1、8%包皮破,内容外流;2、20%包皮污脏;3、50%货物有结块现象,内容不明(据货主称假性结块)。”**矿公司为换取清洁提单,于同年7月18日向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出具了《保证书》。该《保证书》对上述大副批注情况进行了记载,并保证:“我公司保证因签发这清洁提单而引起的后果与你公司无关,并且保证对在目的港卸货时,收货人提出由于上述原因所引起的索赔,负完全责任,希望签发上述货物的清洁提单为荷。”同日,**矿公司向“育康”轮出具了《保函》。该《保函》称“我公司托运的66000BAGS/3300MT磷酸氢二铵从湛江港到胡*明市港,在装卸过程中船方发现货物有破包、外皮包装有污脏和货物结块现象,在卸货港如发生上述情况,与船方无关。”在**矿公司出具《保证书》及《保函》的情况下,**公司于7月18日将7月15日签发的清洁提单交给了**矿公司。提单记载装船货物净重为3,300公吨,托运人为被告**矿公司,收货人为凭越南工商银行指示,卸货港为胡*明市港,提单编号“1”。7月18日“育康”轮装货完毕,7月22日抵达卸货港胡*明市港。7月25日开始卸货。不久,越南收货人**化肥公司发现有货损,便停止了卸货。

同年7月26日,收货人的保险人**保险公司委托当地的文东检验公司对货舱内货物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是:“发现第1和第2货舱中大量货物结块。检验当时,第1和第2货舱内未发现水迹,货袋外观正常。”同年7月27日,收货人因货损向**公司提出索赔,并申请越南法院扣押“育康”轮。同日,越南法院签发了命令,命令港务局禁止“育康”轮在48小时内离港。7月28日,越南法院签发了扣船令,扣押了“育康”轮。7月30日,责令载有尚未卸船的货物的“育康”‘轮离泊至港口锚地锚泊,禁止离港。在此期间,**公司聘请了律师、保赔通讯代理与收货人及其货物保险人进行了反复谈判,收货人最终同意先将货物从舱内卸下,然后在岸上仓库内分检。卸货于8月22日恢复,8月29日卸货完毕。相关卸货、分类、仓储等费用以及货损的赔偿,**公司进行了支付。卸货同时,船、货双方各自委托的PICO公司与MIC公司的检验师对货物进行了联合检验,SGS公司在场进行了见证。8月29日,“育康”轮驶离港口。

PICO公司与MIC公司的联合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是:完好货物占2.604%,结块货物占97.396%,包装袋外表正常、干燥。MIC公司的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是:A类,2,004袋,包装干燥良好,货物正常,此类不贬值;B类,62,515袋,包装干燥良好,货物部分结块,建议贬值20%;C类,1,366袋,包装干燥良好,货物部分结块、粘袋、潮湿,建议贬值50%;货物贬值造成的损失总量为659.3公吨。与此同时,**矿公司也委托了SGS公司对货物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是:舱口盖有漏洞和漏水痕迹;货舱有静态水;状况良好的货物在抽样的10袋中占2.6%;结块且退色的货物在抽样的366袋中占31.21%;结块且水湿的货物在抽样的8袋中占1.07%.上述检验报告表明舱口盖有漏洞和漏水痕迹以及货舱舱盖接合处下面的顶层袋子表面发现有静态水,但该货物有内塑外编的两层防水包装,且结块货物分布在各层,检验报告亦未由此得出舱口盖有漏洞和漏水痕迹以及货舱有静态水跟货物结块之间有必然联系的结论。因此,从该检验报告对货物的鉴定结果而言,它与前述检验报告对货物的鉴定结果没有实质性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