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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提单放货纠纷案

时间:2020-09-17

原告:福建省**经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被告:**船务有限公司(SsangyongShippingCo.Ltd)(简称“**公司”)

被告:中国**外轮代理公司(简称“**外代”)

【案情简介】

一、具体案情

1998年1月12日,东方能源(香港)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与**保税区建诚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订立柴油进口合同,约定**公司出口5,000吨柴油给**公司,每吨181美元,CFR福州马尾。合同允许卖方装船时多装或少装5%,装货港韩国安山(ONSAN),买方以信用证方式付款,信用证得在提单签发之日起90天以美元按发票金额支付。信用证下跟单文件为商业发票、正本提单、数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等。

**公司根据其与**公司、**吉福石化公司连**升保税油库(简称“**油库”)的《长期代理进口协议书》,作为**公司的开证代理人,在**公司向其支付800,000元开证保证金后,于1998年1月16日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开立了FJLC9801014信用证。信用证载明开证申请人为**公司,受益人为**公司,总金额875,000美元,提单签发日起90天按发票金额付款,装船港韩国安山,目的港中国福州,货物为轻柴油,数量5,000吨(±5%),单价CFR175美元。